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凤菊、胡志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凤菊,胡志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119号原告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华丰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89026170(1-1)。法定代表人钱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菊,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胡志勇,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菊、胡志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