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行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姚铁生、安福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铁生,安福县人民政府,王罗生,王春生,王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行终32号上诉人姚铁生,1968年4月11日出生,男,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上诉人安福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玮,县长。第三人王罗生,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福县。第三人王春生,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福县。第三人王桂平,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福县。上诉人姚铁生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9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姚铁生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其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涉及不动产,诉讼时效最长应为二十年。上诉人是在2016年提起民事诉讼后才知晓政府2002年向第三人错误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2014年上半年将上诉人的晒坪批给第三人建房。被上诉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没有告知上诉人,不应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晒坪享有使用权,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昶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尹素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