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水清与容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清,容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212号原告:李水清,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容兆波,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李水清诉被告容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水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容兆波立即清偿欠款5600元。事实和理由:李水清与容兆波于2017年2月9日相识。容兆波声称其今年2月22日将到西藏旅游,问李水清是否有兴趣同行。后李水清向容兆波转账旅游费用2100元。2017年2月15日,容兆波声称其朋友在年会上抽中一台iphone7plus手机,现准备低价出售,价格为4500元,问李水清是否有兴趣购买。后李水清向容兆波转账3500元,剩余1000元待手机寄到后支付。此后容兆波并未安排李水清到西藏旅游,手机也没有寄送给李水清。李水清多次联系容兆波退款,但其不予理睬。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水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容兆波与李水清通过交友平台“百合网”相识,相识后不久容兆波即以到西藏旅游以及购买手机为由向李水清收取款项。在李水清支付了旅游费用以及手机货款后,容兆波至今未安排李水清出游,亦未向李水清提供其所购的手机。容兆波上述的行为涉嫌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现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水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李水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钟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