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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谦与王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谦,王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221号原告:何谦,男,生于1986年2月20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告:王超,男,生于1988年5月16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原告何谦与被告王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何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谦负担。审判员  马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院印)书记员何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