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林华忠与蔡树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忠,蔡树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林华忠,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蔡树真,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林华忠诉被告蔡树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林华忠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华忠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林华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华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保全费1120元,均由原告林华忠负担。审 判 长 陈土福审 判 员 麦郁龄人民陪审员 李土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颜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