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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5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拟稿人:审判长签发:合议庭副署: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5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刘赟。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2009年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房间,以3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二人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林某某身上缴获毒资300元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朱某某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该1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80克。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某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资3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1小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sfr1zxe5ntbnup0gxe案件唯一码审判员陈国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陈冰洁书记员余俊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