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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武平县方旺木业有限公司、郭胜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平县方旺木业有限公司,郭胜棠,方德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平县方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方江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胜棠,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蕉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方德旺,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上诉人武平县方旺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胜棠、原审被告方德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4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平县方旺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平县方旺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13元,减半收取2106.5元,由上诉人武平县方旺木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国  柱审 判 员 郭  胜  华代理审判员 吴  金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冬明(代)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