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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XX礼、陈秀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礼,陈秀华,夏津县苏留庄中心卫生院,杨荣喜,苏金荣,滕振飞,牟光霞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礼,男,194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夏津县外贸公司下岗职工,住夏津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秀华,女,194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礼(系陈秀华之夫),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津县苏留庄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夏津县苏留庄镇苏留庄村。法定代表人:司顺利,院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荣喜,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审被上诉人):苏金荣,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滕振飞,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牟光霞,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再审申请人XX礼、陈秀华因与被申请人夏津县苏留庄中心卫生院、杨荣喜、苏金荣、滕振飞、牟光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XX礼、陈秀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吴东锋审判员  郝全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