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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军、姜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姜洋,陈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军,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姜洋,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陈晓华,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国税局干部,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晓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晓华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