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春发与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发,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发,农民。被执行人:汪良,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发与被执行人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春发于2017年4月7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23执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钟 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