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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春发与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发,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发,农民。被执行人:汪良,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发与被执行人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春发于2017年4月7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23执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钟 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