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孔祥清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祥清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285号罪犯孔祥清,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祥清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6324元。宣判后,被告人孔祥清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祥清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11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孔祥清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2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孔祥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孔祥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七月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三点四分;获得二0一四、二0一五、二0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3810分,表扬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孔祥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孔祥清属于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祥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