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8刑初7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XX月XX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湄潭县黄家坝镇XX村**组**号。因涉嫌犯抢劫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2月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1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1979年XX月XX日出于于贵州省湄潭县,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9********,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湄潭县黄家坝镇XX村**组**号,系被告人何某某之母。辩护人程普权,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湄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维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程普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预谋抢劫后,假装嫖娼到湄潭县湄江镇塔坪路“养生足疗”发廊,将发廊从业人员郭某某骗至湄潭县湄江镇梨树坳的舒适公寓,在公寓101房间被告人何某某采取持砍刀威胁恐吓及拍裸照的方式,抢走被害人郭某某的钱包和OPPO牌R9tm手机一部,钱包内有现金1500余元。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抢OPPOR9tm手机,认定金额为1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7年1月31日在其舅舅的规劝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2017年2月7日,退还了被害人郭某某被抢的OPPOR9手机一部、钱包一个及身份证一张。2016年3月24日,何某某的亲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物证照片、发还清单、旅客登记薄、证明、到案经过、收条、证明、户籍证明、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砍刀及拍裸照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某系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退还了被害人被抢的全部财物,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自首,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财物,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何某某系未成年人,系自首,积极退赔被害人财物,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具有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自首、积极退赔被害人财物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此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减轻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故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何某某系未成年人、系自首、积极退赔被害人财物,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现存于本院),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在江人民陪审员 卢 城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