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敏,庞劲松与马长春,杨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劲松,胡敏,杨卫平,马长春,庞劲松,胡敏,杨卫平,马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1234号原告:庞劲松,男,生于1969年11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胡敏,女,生于1973年8月2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杨卫平,女,生于1969年2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马长春,男,生于1966年1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庞劲松、胡敏与被告杨卫平、马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庞劲松、胡敏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劲松、胡敏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劲松、胡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庞劲松、胡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