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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全昌与寿春梅、吴智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全昌,寿春梅,吴智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718号原告:蒋全昌,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周斌、吴春兰,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春梅,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智庆,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全昌诉被告寿春梅、吴智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全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全昌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全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由原告蒋全昌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