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全昌与寿春梅、吴智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全昌,寿春梅,吴智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718号原告:蒋全昌,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周斌、吴春兰,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春梅,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智庆,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全昌诉被告寿春梅、吴智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全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全昌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全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由原告蒋全昌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