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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冯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冯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172号原告:罗某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冯某,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胡某某,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冯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