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方子涵与刘胜宝、江西横峰县金穗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子涵,刘胜宝,江西横峰县金穗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1号原告:方子涵,男,201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理人:方某(系方子涵父亲),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笑林,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胜宝,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宇,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横峰县金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港边乡人民政府院内。主要负责人:不详。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纺织路龙方工业园区20号地块三楼。主要负责人:柯兴丰,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子涵与被告刘胜宝、江西横峰县金惠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子涵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子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子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子涵承担150元。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