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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唐某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龙池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龙池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12行赔初1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某,四川丰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袁某,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江某,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某,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龙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卢某,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某因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九江街办”)、第三人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龙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池社区”)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2012年6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获得案涉土地的经营权。原告按照协议支付了流转费用,并在该地块经营苗圃。2016年9月29日,被告和第三人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且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带领人用老虎钳剪断铁门,强行破门而入,采挖了原告面积近1000余平方米、数百棵盆景等树木。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法,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0万元,并判决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要求确认被告及第三人实施的强推苗圃行为违法一案,提起本案的行政赔偿诉讼。而上述案件已被本院另案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原告提起的本案行政赔偿之诉无事实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清虎人民陪审员  罗民凤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