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申请准予执行荆学军房屋征收与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荆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21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地址:池西区天池大路。法定代表人胡学友,系区长。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学军,男,住抚松县。本院在审查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申请准予执行荆学军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申请人荆学军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审 判 长 韩 锋审 判 员 杜景丽人民陪审员 王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