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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恢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刚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汽车配件总公司、吉林省汽车工业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执恢字第5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汽车配件总公司、吉林省汽车工业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四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9428300.56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四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刚投资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四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