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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章江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江燕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02刑初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江燕(曾用名:章瑞),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8日由钦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珍婷,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6〕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江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镇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江燕及其辩护人张珍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被告人章江燕来到钦州市通过购买份额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实以逐层发展下线人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的传销组织。至案发,章江燕和白友谊、赵啊铭、刘丰、鲁荣君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章江燕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江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提出如下辩解意见:其是加入传销组织,其是和丈夫刘丰一起做的。在该传销组织体系内,其参加了五平台人员的聚会,并对新人进行介绍自己、谈心、交流聊天,传达组织要求,但并不是培训。其陪其丈夫刘丰做过传销组织的资金管理,但其只是坐在那里,没有参与具体事项。被告人章江燕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章江燕在该传销组织体系内并没有参与资金管理和讲课培训内容。(二)被告人章江燕参加传销组织的时间比较短,后期主要是陪她丈夫刘丰去现场,起到的作用较为轻微,是从犯,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章江燕来到钦州市通过购买份额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实以逐层发展下线人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的传销组织。“资本运作”也叫“1040工程”,其运作模式是这样的:要加入“1040工程”最少要投资一个份额,最多可以投资21个份额,第一份是3800元,之后每份是3300元,每个参加的人员需要再发展三个下线人员投资购买1-21份获得参加资格,然后再由三个下线人员分别去发展三个下线人员投资购买,通过如此不断地复制发展人员加入购买的模式来获得收益,如果参加的人员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加入购买,就不会获得收益。参加“1040工程”的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累计份额达到不同等级的一至五平台,五平台是最高平台,达到600个份额就是五平台,俗称“出局”,“出局”的意思就是不需要再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也可以获得收益。章江燕和白友谊、赵啊铭、刘丰、鲁荣君(后四人已判刑)均系该传销组织第五平台的管理人员,参与传销组织的运作和管理;为传销组织的稳定和扩大,经五平台人员的指定,体系内成立资金管理组、帮扶组、督察组、学习组等具体工作的管理小组,分别承担办理申购手续、收款汇款、协调关系、培训组织学习等工作,章江燕在体系内承担过资金管理和培训讲课等具体工作。至案发,参与该传销组织活动逾120人以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章江燕的基本身份信息,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2015年6月16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浦路将章江燕抓获。4、办案说明一份,证实2015年4月,王某1等4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交代其四人所掌握的传销网络人员关系。5、银行流水明细记录,证实刘丰的账户内自2008年1月26日至2014年6月20日均有传销资金流入其账户,其中杨琴确认汇入的资金最迟至2013.8.17日。赵啊铭账户2013年6月11日至2015年5月7日内有多笔传销资金流入,其中杨琴确认的有数笔。鲁荣君的账户是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3月31日均有资金流入。其中经鲁荣君辨认的该账户内有多笔资金是由章江燕打给其本人用于发放资本运作的工资的。经对章江燕的工商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自2013年6月-2013年11月均有传销资金流入。其中有多笔款项是经杨琴确认的打给章江燕的传销款,确认的最迟一笔是2013年11月16日,佐证杨琴的证言以及确认章江燕在是本体系的管理者。(1)王某1辨认笔录,王某1辨认出刘丰、杨琴、章江林、陈某1、鲁荣君。(2)王某3辨认笔录,其辨认出杨琴是负责收钱、讲课的人。(3)杜某1辨认笔录,其辨认出杨琴、熊某。(4)段某辨认笔录,其辨认出杨琴、欧阳俊杰、赵啊铭、卢某2。(5)宋某3辨认笔录,其辨认出传洪江、杨琴、赵啊铭、章江林、卢某2、鲁荣君、沈某、熊某、鲁某1。(6)杨琴辨认笔录,其辨认出章瑞(章江燕),卢某2、鲁荣君、赵啊铭、传洪江、沈某、刘丰、鲁某1、白友红、白友谊、鲁某2、聂某1。(7)卢光军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刘丰、鲁荣君、沈某、鲁某1、传洪江、赵啊铭、卢某2。(8)欧阳俊杰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刘丰、鲁某1。(9)熊某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刘丰、卢某2、鲁某1、传洪江、沈某、赵啊铭、鲁荣君。二、证人证言1、刘丰的证言:证实章江林的上线是章江燕,她的上线白友红、白友红的上线是白友谊,章江林的下线是鲁荣君等。2、赵啊铭的证言:证实章杨的上线是章瑞、章瑞的上线是白友红,其网络图反映了上下线关系。章江燕上五平台的时候曾经做过资金管理人,时间比较短,大概一个月左右,很快就上五平台出局了,之后时不时来钦州陪刘丰一起接新上五平台的人出局摆宴庆祝。章江燕是在五平台出局之前的一两个月从事过资金管理的工作,出局之后其在贵阳见过几次面。3、鲁某1的证言:证实其上线是鲁荣君,章杨的上线是章瑞,是章江林的妹妹,章瑞的上线是白友红,由章江林、刘丰、章瑞等人负责整个体系的运作管理。工资是由上线出局的人员来安排以现金的方式交给每个支点,再由每个支点转交到他线下能领工资的人。4、杨琴的证言:证实其是章江燕的直接下线,她共有三条线,其中一条是其,另一条是林娜,第三条是章杨。三条线发展下线时章江燕都会过来帮敲边鼓,在一旁讲钦州这边的发展形势,又表明自己是做资本运作的,再表露自己多有钱,生活得多优越,给新来的人积极加入资本运作影响。章江燕上了四平台后曾讲过五、六班的课,即资本运作的投资技巧及跟进工作,她还做过资金管理人。章江燕是通过三个直接下线去管理下面的成员,一级一级地向下延伸,一般不越级管理,如果下面的人有矛盾或者不服从组织管理,其解决不了的就报告章江燕由她和白有红来处理。其作资金管理人是章江燕指定其作的,其实指定谁做都是五平台事前商量好的,其是接刘鸿的手作资金管理人,章江燕指定其作资金管理人时已经上五平台。平时其这条线下展人员、申购款缴纳、人员纪律等情况,特别是发展了新成员、有新的申购款的情况都要由其经常向她报告,林娜、张杨两条线的线下情况由他们向章江燕汇报。收到新成员的申购款都要随时打钱给章江燕工商银行账户,一般打钱之前都要电话报告给她是谁交的钱申购多少份额、交多少钱。在其线下发展情况较好时章江燕在体系内做事就积极了,讲过五六班课,也做过资金管理人。章江燕上五平台前其薪酬都是白友红给发的,在章江燕上五平台后是章江燕发给其的,一般每个月初过钦州给钱其及线下人员薪酬,其线下人员由其发放。有时章会委托其他出局的老五来钦州发薪酬。其是2009年4月进入资本运作的,担保人是章瑞,其本人只投资一份3800元,目前处于四平台,其也给其老公投资了一份。其发展的下线有130人,共约460个份额。其的上线是章瑞,下线是丈夫曹某1、嫂子董延娜、刘蓉。从章瑞走了之后开始收钱,每月十号到十五号,各条线的五平台都会来钦州发工资,都是现金发放,装在信封里面发放的,其去拿的时候都己经装好了,签字之后就可以拿走了。月末的时候就是来碰头,发学习组的钱,做总结。其见过的有鲁荣君、鲁某1、鲁某2、赵啊铭、陈某1、方新春、王群、李培琴、陈静、魏巍、刘丰、白友谊、白友红、章瑞、章江林、罗义、左德美、魏玉娜、李宇。5、熊某的证言:证实其知道章江燕在体系中讲过课,讲过五、六班的课,即资本运作的投资技巧,前后持续三、四个月。体系中出局人员都是通过下面的直接四平台支点管理下面的人员和通过资金管理人收自己下线有新的申购款缴纳时获得薪酬,章江燕出局后也是这样管理。章江燕当过资金管理人,当过多久其不清楚,因为其当时来的时间不长。还有,章江燕也讲“八班工作”,她当时负责讲投资技巧和投资分配。6、卢光军的证言:证实章江燕有三条直线下线,其中一条是杨琴、一条是章杨,由于其和章江燕层级相差太远,其只是认识她,不知道她之前负责什么工作,其还知道章江燕有一个叫章瑞的名字。章江燕上了四平台以后,负责“八班工作”。除了没有文化的、生病的、没有经济来源要去打工的,剩下的一般都会进入学习组、帮扶组、督察组三大小组,主要是便于互帮互助。其认识章江燕,她是刘丰的老婆。她出局了,其刚来的时候,她还没有出局,当时她是在负责讲“八班工作”。7、白友谊的证言:证实章江燕在体系中在学习组和资金管理组都工作过。8、鲁荣君的证言:证实章江林年纪约四十多岁,他还有个妹妹叫章江燕,也称章瑞,也是在钦州做资本运作的,章江燕的丈夫是刘丰。大概是2012年中的时候,章江燕在体系中做过资金管理人,大概做过两、三个月的资金管理工作,杨琴做资金管理工作是章江燕按排她做的。章江燕上五平台出局后按照体系规则是通过管理线下支点杨琴、章杨去管理线下人员。白友红大概是在2012年年中的时候上五平台“出局”的。她具体如何管理线下人员的情况其不清楚,但是,应该是通过管理线下的支点章江燕等人管理线下的其它人员的。其参与的“资本运作”模式是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购买相应的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下线人员并不断复制,并按照五级三晋制顺序组成一至五的五层级,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的组织。2012年6月其朋友章江林打电话给其邀其来钦州,给其介绍生意。其投资了11份共36800元,其花钱买了65份额才够600份出局。其的上线是章江林,下线是鲁某1、赵啊铭、周志峰。章江林的上线是章杨,章杨的上线是章瑞(章江燕),章江燕的上线是白友红,她除了章杨一个下线外还有杨琴。其于2013年6月上五平台出局的,之后7、8月到钦州发放过资本运作的工资,是章江燕和李宇安排其去发工资的。工资是由下线人员将申购款汇到五平台章瑞的账户上,李宇计算分配好交给其,由其到钦州发放工资。其上五平台之后的收益都是章江燕直接打到其工商银行的卡上的。其所知道的当过资金管理人的有章江燕、杨琴、卢光军、刘鸿等人。其2013年6月出局的时候在金龙寨酒店请客吃饭,章江燕、刘丰等五平台人员都来参加。其在出局之前也参加过章江燕、章杨等人的出局庆祝活动。9、欧阳俊杰的证言:证实上四平台需要其线下的认购份额达到60份以上,并且其的三条直接下线中至少有两个人上了三平台。上了四平台的人员,按照体系的规矩,都要参加到“学习组”、“帮扶组”、“督查组”等三大小组中工作。可以说绝大多数上四平台的人员都在这三大小组中或长或短地工作过,除了个别确实又没文化,又不能说的,工作能确实不行的,就不按排进这三大组中工作。10、鲁某2的证言:证实鲁荣君的上线是白友红,章杨的上线是章江燕,章江燕的上线是白友红。11、证人王某1、龙某1、史某、龙某2、龙某3、龙某4、龙某5、张某1、丁某、付某、曹某2、曹某3、彭某1、曹某4、章某1、章某2、章某3、吕某、章某4、王某2、王某3、杨某1、杜某1、王某4、江某、段某、葛某1、吴某1、葛某2、宋某1、宋某2、彭某2、王某5、赵某1、刘某1、刘某2的询问笔录或自述材料、上下线关系图:该组证人全部是王某1组的下线人员,是章江燕、鲁荣君、赵啊铭、白友谊等人的间接下线。上述人员均证实各自是通过购买份额加入了该传销组织,通过发展下线上升到相应的平台,分别证实了各自的上下线关系人员名单,能够相互印证,他们大多数证人能证实他们的上线到鲁荣君、章江林、章杨。根据他们所提供的网络关系图,能够证实均为章江燕的间接下线。其中王某1证实以下内容:其通过陈某1的发展,在陈某1的妻子方兴春的介绍下分两次共购买了8个份额计入了该组织。第一份是3800元,第二份起是3300元,自己直接下线人员和间接下线人员所申购的行业份额数可以累计到自己的名下,行业内采用五级三晋制。其目前处于四平台。其直接上线是方春兴,方春兴的上线是陈某1,陈某1的上线是沈绍线,沈绍线的上线是赵啊铭,赵啊铭上线是鲁荣军。欧阳俊杰是负责资本运作新人参加一日游的工作安排;卢光军是负责收钱及填单;方春兴负责给新人讲课;熊某负责给新人讲课,讲资金管理合法性工作,鲁荣君负责讲课;赵啊铭负责资金管理;杨琴负责收新加入人员的钱,之后负责去银行打钱。王某3证实其投资时钱是交给杨琴,是卢光军写好申购单让其签字。杨某1证实其发展下线杜某1时申购款交给了杨琴等人,是卢光军手写收据。赵啊铭要求其做资金管理人,协助资金管理,主要负责人是杨琴。资金管理组有三人,杨琴是资金管理负责人,负责打款,卢光军负责填单、其和张玉梅负责监督。杨琴得钱后就去到工商银行打款给已经出局的五平台,打得最多的是鲁荣君和赵啊铭的账户。欧阳俊杰是学习组组长。葛某1证实收钱时的三个人是刘鸿、鲁某1、卢光军。吴某1证实其交23份77400元是陈某1和赵啊铭带去交的,吴某1、葛某2收钱的是刘鸿、李小龙、卢光军。宋某1证实其交钱给刘鸿、李小龙、卢光军、杨琴。彭某2证实其交钱时由张玉梅负责点钱、卢光军写收据、杨琴负责验钱;赵某1也证实是交给上述三人。王某5、刘某1证实其交钱给卢光军。12、证人沈某、陈某1、宋某3、宋某4、朱某、尚某、宋某5、宋某6、雷某;陈某4、谢忠全、刘庆义、付贵、朱艳、胡琴、李国友、袁某1、张兵、王娟、陈恩会、杨成询问笔录,上述证人证实是赵啊铭发展的直接、间接下线其中沈某证实其是2012年12月加入组织,其还在四平台的时候是鲁荣君负责联系四平台的人员到各自在钦州租住的房子楼下领取工资,再由处在四平台的人员把工资发放给其他人员手中;陈某1证实其2013年加入,2014年6月份出局,赵啊铭负责整个体系的运作管理,其出局后的分红都是赵啊铭给其的。13、证人鲁某1、鲁某2、聂某1、翟某1、翟某2均、常某、李某1、周某1、周某2、张某2、宋某7、宋某8、吉某1、张某3、吉某2、吉某3、吴某2、赵某2、吴某3、李某2、陆某、陈某2、聂某2、杨某2、张某4、游某1、陈某2、张某5、游某2、游某3、陈某3、陈某4、杜某2、胡某1、聂某2、吴某4、李光义的询问笔录,证实上述证人是鲁荣君发展的间接下线,各自是通过购买份额加入了本组织,该组织是通过发展下线领取报酬,同时证实各自的上下线关系。其中鲁某1的证言证实其加入的该组织是通过不断复制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加入组织来获得收益,如果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下线,就不会获得收益。其证实章江林、刘丰等人具体负责整个体系的运作管理工作;鲁某2证实其是2011年8月加入,2013年出局,其参加资本运作至今的收益有6万多元,都是刘丰发放给其的,有现金有转账。聂某1证实2012年是刘丰叫他到钦州参加了资本运作,其上下是鲁某2,其证实曾有一段时间,张玉梅叫其去收新加入资本运作的成员购买款,当时一起的人还有张玉梅、卢光军、杨琴等,熊某和张玉梅负责体系的稳定工作。聂某1证实该体系中由卢光军、杨琴、张玉梅、李小龙等人负责收购买“资本运作”的资金。熊某和张玉梅负责维护体系的稳定,具体工作就是:平常体系中成员谁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或者搞不团结,怀疑这个“资本运作”的合法性等,就由他们出面进行说服教育,以维护整个体系的稳定。曾经有过一段时间张玉梅叫我去收一些新加入“资本运作”的成员的购买款,大概做有一个月的时间,一起去的人有其、张玉梅、卢光军、杨琴四人。卢光军负责填申购表,杨琴和张玉梅负责收钱点钱,其就在旁边看。然后由他们三个人负责去银行打款到指定上线账户。因为填表的是卢光军并且不是其线下的人员,所以其不记得他们的名字了。大概其有份参加收钱就是几次。14、证人靳某、王某6、周某3、李某3、罗某、漆某、曹某1的证言:证实上述证人是杨琴、熊某的间接下线。其中曹某1证实其是杨琴的丈夫,其是杨琴的下线。杨琴是体系的资金管理人,2013年时刘丰曾打电话给杨琴叫她参加资金管理,当时整个体系是刘丰说了算,只要出局的五平台都当过资金管理人收过钱,其知道的有白友谊、鲁荣君、赵啊铭、沈某等;15、证人周某4、王某7、蔡某、徐某1、黎某1、黎某2、卢某1、骆某1、骆某2、徐某2、龙某6、万某、王某8、杨某3、卢某2、许某的证言:证实上述证人是刘丰的间接下线,其等人是通过申购份额加入资本运作的发展满600份额就可以出局。周某4的证言证实各组组长都是五平台指定的,督察组长是张玉梅,学习组长是欧阳俊杰,资金管理组有卢光军、杨琴等;每月十到十五号,五平台都轮流来钦州发工资,其见过的有刘丰、赵啊铭、鲁荣君等,每个五平台出局后都会指定一个下线来把收钱打进各自的账户,然后五平台在按照各自层次分好工资再发,上了五平台的人都会拿到钱,该体系最大的管理人是刘丰,其次是赵啊铭,然后是鲁荣君、鲁某1一家。王某7证实内容与周某4基本一致。16、证人龙某7、王某1、袁某1、王某8、骆某1、吴某5、龙某8、彭某2、袁某2、覃某1、田某1相、田某2、张某6、田某3、田某4、王某9、田某1均、覃某2、冯某、王某10、黄某1、葛某3、齐某、潘某、徐某2、田某5、徐某3、李某4、徐某2、申某、陈某5、覃应财、田某1友、徐某4、卢某3、许某、传洪江、刘某3、陈某6、廖某1、刘某4、黄某2、王某1刘某5、刘某6、胡某2、廖某2、余某、徐某5、徐某6、叶某、廖某3、宋某9、胥某、简某、田某6、陈光淑17、证人蒋某、曹某5、田某1均、聂某3。张某4、吴长飞、陈礼平、游某2、史某、周某1、宋某7、曹某3、张某1、李某1、龙颖、王治英、陈某4、作羊皓、左腾、张晓燕、吴发春、谢翠林、谢忠全、杨本明、张浪、尚某、游某1、聂某2、周丽发、刘庆兴、宋某4、陈某4、李光义、胡善庆、王琴、游某3、谭正群的证言,证实各自参与传销组织的情况及上下线情况及他们均是鲁荣君的下线三、被告人章江燕的供述其供述其曾用名叫章瑞,其于2011年3、4月份开始做资本运作,上线是白友红,下线是杨琴、林娜等。白友红带其参加过一些饭局。白有红在其刚参加资本运作的时候带其走过工作,到参加运作的新人当中去讲这项工作多有前景、容易赚钱等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江燕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指控被告人章江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章江燕提出的辩解意见。被告人章江燕在本案中承认其加入传销组织,在该传销组织体系内,其对新人进行介绍自己、谈心、交流聊天,传达组织要求。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江燕的上述行为就是对新人来说是种说服、诱骗、鼓励的过程和作用,该行为对于能不能发展更多人员、能不能诱骗更多的人参加该传销组织等对于传销体系的稳定、壮大起到一定的作用,也是一种对新人的培训行为,因此章江燕是本案传销组织的组织者、管理者。其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培训,只是对其行为性质的错误认知。被告人章江燕提出其没有负责过传销组织的资金管理的辩解意见,但章江燕在上五平台之前,多名证人证实其从事过具体的资金管理或者培训讲课的具体工作。综上,本院对被告人章江燕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章江燕的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本院的分析意见与上述一致。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章江燕虽然是该传销组织的五平台人员,但参加传销组织的时间比较短,其在传销组织负责资金管理、培训的具体工作的时间也较短,相对于在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控制、策划、管理等职责的其他五平台人员所起的作用要小,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第额(二)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告人章江燕组织、领导以提供纯资本运作服务的经营活动为名,实质是按级别、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的人员数量为提成、计酬、返利的依据,骗取他人加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章江燕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培训、管理等作用,该传销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共五个层级。章江燕已经上五平台,其线下人数众多,整个体系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个层级以上”标准。本案证人的数量共198人,其中有证言材料证实参与本案传销体系有关的证人为120人,加上证人绘制的传销上下线关系图,足以认定本案参与该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属于《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被告人章江燕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章江燕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负责过传销组织的培训工作,并当庭自愿认罪。虽然其否认负责过传销组织的资金管理工作,但其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章江燕起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江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并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章江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江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    文    辉人民陪审员 杨祖色人民陪审员罗明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姚世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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