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蔡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906号原告蔡某,女,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丁某,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荣成市。原告蔡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蔡某于同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173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卫燕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雯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