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初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文镇与徐振鹏、王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镇,徐振鹏,王梅英,徐振奋,陈荣林,陈淑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13851号原告:陈文镇,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徐振鹏,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梅英,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徐振奋,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陈荣林,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淑慧,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文镇与被告徐振鹏、王梅英、徐振奋、陈荣林、陈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被告徐振鹏、徐振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梅英、陈荣林、陈淑慧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陈文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徐振鹏、王梅英、陈荣林立即连带向陈文镇返还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判令徐振奋对徐振鹏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3.判令陈淑慧对陈荣林的上述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6日,徐振鹏、陈荣林因生意周转、工程承包建设需要,向陈文镇借款2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月利率3%,全部本息与2015年2月5日一次性还清。徐振鹏及陈荣林向陈文镇出具借条,王梅英作为徐振鹏的配偶在该借条上签字、徐振奋作为保证人同时在该借条上面签字,承诺作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文镇从2000000元的借款中抵扣了60000元的头息,实际转账给徐振鹏1940000元。2015年1月27日徐振鹏转账支付210000元中有60000元是用于偿还本案借款的利息。后借款到期后,经陈文镇多次催讨,徐振鹏等一直未依约偿还本息。故陈文镇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徐振鹏辩称,实际上的借款人是徐振鹏,陈荣林只是担保人,王梅英的签字是徐振鹏代签的,徐振奋是后面补签做见证的。他们是按陈文镇的要求签的借款条。利息支付情况与陈文镇的陈述一致,无异议。请求法院判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陈荣林、王梅英、陈淑慧未作答辩。徐振奋辩称,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2014年11月6日,在2015年2月6日原告本人拿着借款条找到徐振奋,要求其作为见证人签字,其就在空白处作为见证人签字了,其认为其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6日,徐振鹏与王梅英登记结婚至今。1995年1月21日陈荣林与陈淑慧登记结婚。2014年11月6日,徐振鹏、陈荣林共同以借款人身份向陈文镇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本人(借款人)徐振鹏、陈荣林今借到(出借人)陈文镇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共3个月,利率为每月3%,全部本息于2015年2月5日一次性还清。徐振鹏与陈荣林在该借条落款的“借款人(签字)”处签名捺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该借条下方空白处由徐振鹏手写备注“此笔借款延期至2015年5月5日”的字样,该备注下方有徐振鹏、陈荣林、徐振奋的签名及捺印,亦有王梅英的签名,备注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6日。2014年11月6日及11月11日,陈文镇通过银行分两笔向徐振鹏转账,每笔支付970000元,共计支付1940000元。2015年1月27日,徐振鹏向陈文镇转账支付210000元,其中60000元用于支付讼争借款利息。2016年8月25日,陈文镇提起本案诉讼。审理过程中,陈文镇确认:其在出借讼争款项本金时扣除了60000元的头期利息。以上事实,有陈文镇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婚姻登记信息及本院依法制作的法庭笔录为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陈荣林、陈淑慧、王梅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抗辩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讼争借条的正文中体现的借款人为徐振鹏、陈荣林二人,徐振鹏称陈荣林为担保人的抗辩意见,与借条约定不符,不予采纳。王梅英虽也在借款条上借款人落款处下方空白处签名,但其签名内容不足以体现王梅英与陈文镇形成了借贷合意。讼争借款发生在徐振鹏与王梅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发生在陈荣林与陈淑慧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王梅英应当与徐振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陈淑慧应与陈荣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徐振奋在讼争借条下方空白处的签名捺印不足以证明其与陈文镇形成了借贷合意,故陈文镇要求徐振奋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讼争借款的借款本金应以陈文镇实际出借的款项1940000元为准。陈文镇要求以2000000元作为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徐振鹏、陈荣林应共同偿还陈文镇借款本金19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王梅英应对徐振鹏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陈淑慧应对陈荣林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陈文镇诉讼请求的超过部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徐振鹏、陈荣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陈文镇借款本金1940000元及利息(以19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王梅英对徐振鹏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陈淑慧对陈荣林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陈文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368元,由陈文镇负担971元,由徐振鹏、陈荣林、王梅英、陈淑慧共同负担31397元,徐振鹏、陈荣林、王梅英、陈淑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兆安审 判 员 杨丽芬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