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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曹斌全、覃云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斌全,覃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曹斌全,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广融安县。被执行人覃云峰,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融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桂0224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覃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云峰履行案款194300元及执行费2815元,但被执行人覃云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覃云峰为融安县西山林场职工,每月有1244.50元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7年4月开始每月冻结被执行人覃云峰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东圩分理处工资收入1200元(账号:62×××15)直至案件款194300元及执行费2815元履行完毕。二、从2017年4月开始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覃云峰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东圩分理处工资收入1200元(账号:62×××15)至本院案件款专户(账户名:融安县人民法院;账号:22×××27;开户行:融安农村商业银行案件款专户),直至案件款194300元及执行费2815元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韦恩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韦 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