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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大营与高慧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营,高慧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771号原告:李大营,男,196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晓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慧锋,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魏文路瑞贝卡新天下*座**楼。负责人:顾志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羽鹏,男,198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燕,女,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公司员工。原告李大营与被告高慧锋、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慧锋负担。审 判 长  薛宝龙审 判 员  苏利军人民陪审员  方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清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