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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30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董盼明、黄时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盼明,黄时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30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董盼明,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被执行人黄时添,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建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30民初1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闽0430民初1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东明审 判 员  杨 铖代理审判员  刘兴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邹淑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