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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财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柳锋先与刘君诉前保全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锋先,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财保10号之一申请人:柳锋先,男,50岁,汉族。被申请人:刘君,男。申请人柳锋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黑0521财保10号民事裁定,因黑JT92**号车辆车籍未登记在高福山名下未能查封,担保财产柳朝阳坐落于集贤县福利镇学府名苑(5#1东3层)80.25平方米房屋(集房权证繁荣字第000862**号)已查封。2017年4月7日,柳锋先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请求变更为:查封被申请人刘君所有的黑JT92**号车辆车籍。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君所有的黑JT92**号车辆车籍。查封期限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广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