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财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柳锋先与刘君诉前保全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锋先,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财保10号之一申请人:柳锋先,男,50岁,汉族。被申请人:刘君,男。申请人柳锋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黑0521财保10号民事裁定,因黑JT92**号车辆车籍未登记在高福山名下未能查封,担保财产柳朝阳坐落于集贤县福利镇学府名苑(5#1东3层)80.25平方米房屋(集房权证繁荣字第000862**号)已查封。2017年4月7日,柳锋先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请求变更为:查封被申请人刘君所有的黑JT92**号车辆车籍。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君所有的黑JT92**号车辆车籍。查封期限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广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