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土生与戴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土生,戴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643号原告:林土生,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詹志良,龙游县塔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万红,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林土生与被告戴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9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土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万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2日,戴万红向林土生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若发生纠纷由龙游县人民法院处理等事项,但未约定借款期限,林土生当日向戴万红交付现金40000元。嗣后,林土生向戴万红催讨借款,戴万红未归还借款亦未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戴万红归还林土生借款40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的利息,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戴万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