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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湖北盈动钢铁有限公司、湖北蒲阳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盈动钢铁有限公司,湖北蒲阳钢构有限公司,兰永光,刘剑,凡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30号申请人:湖北盈动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韩俊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琳(一般授权代理),女,湖北盈动钢铁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蒲阳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武荆高速应城连接线以东,纵一路以西的黄滩镇飞跃村地段。法定代表人:詹火平,总经理。被申请人:兰永光,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申请人:刘剑,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申请人:凡中学,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湖北盈动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蒲阳钢构有限公司、兰永光、刘剑、凡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盈动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蒲阳钢构有限公司、兰永光、刘剑、凡中学银行存款2,60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韩俊河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18号百步亭世博园402栋1单元3层1室房屋(建筑面积135.83平方米)为申请人湖北盈动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盈动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蒲阳钢构有限公司、兰永光、刘剑、凡中学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韩俊河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18号百步亭世博园402栋1单元3层1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35.83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丽莎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