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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薛井礼与陈均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井礼,陈均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10号原告薛井礼,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陈均周,男,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井礼与被告陈均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井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井礼负担。审判员  王崇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