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薛井礼与陈均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井礼,陈均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10号原告薛井礼,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陈均周,男,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井礼与被告陈均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井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井礼负担。审判员 王崇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