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孟德恒、王爱琴、原平市原平华原机械锻造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文,孟德恒,王爱琴,原平市原平华原机械锻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235-2号申请执行人:张清文,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现住原平市京原南路1442号1号楼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孟德恒,男,1962年5月31日的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现住原平市化肥厂小区35号楼3单元东户。被执行人:王爱琴,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现住原平市平安大街三利汽修厂。被执行人:原平市原平华原机械锻造厂,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新郭下村西。法定代表人:孟德恒,该厂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98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孟德恒、王爱琴、原平市原平华原机械锻造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德恒、王爱琴、原平市原平华原机械锻造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德恒、王爱琴、原平市原平华原机械锻造厂在有关单位账户存款5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并从2016年3月29日起以本金500000元按年利率为24%计算利息直至被执行人全部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63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