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钟振钦与苏州名蓝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振钦,苏州名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1911号原告:钟振钦,男,1975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广东廉江人,地址广东省廉江市。被告:苏州名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4753室。法定代表人:刘思远。原告钟振钦诉被告苏州名蓝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冯立斌审判员 彭卫群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伍燕燕林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