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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钟振钦与苏州名蓝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振钦,苏州名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1911号原告:钟振钦,男,1975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广东廉江人,地址广东省廉江市。被告:苏州名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4753室。法定代表人:刘思远。原告钟振钦诉被告苏州名蓝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冯立斌审判员  彭卫群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伍燕燕林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