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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市大洼区向海街道办事处诉被告董海侠、董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市大洼区向海街道办事处,董海侠,董海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1民初907号原告:盘锦市大洼区向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负责人:李军,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办事处工作人员,住盘锦市大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国,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海侠,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董海英,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宽,辽宁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盘锦市大洼区向海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董海侠、被告董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盘锦市大洼区向海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锦市大洼区向海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盘锦市大洼区向海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毛永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