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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1798号原告杨莉,女,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郭明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隋电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莉诉称,2017年2月19日,在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北一路路口,张丰驾驶辽JXXX**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造成我方车后杠破损,经交警大队认定,张丰全部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550元,诉讼费我方自愿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辽JXXX**号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已赔付杨婷婷155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张丰驾驶的辽JXXX**号机动车与张建驾驶的辽AXXX**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辽AV号机动车受损。该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认定,张丰负事故全部责任。辽AXXX**号机动车受损后,原告杨莉称将该车送到盘锦金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花费修车费1550元。又查,肇事车辆辽JXXX**号机动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及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155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莉车辆维修费15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隋电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