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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恢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平、李晓光、王家梁与被执行人建平县五龙台铁选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李晓光,王家梁,建平县五龙台铁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李晓光,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申请执行人:王家梁,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建平县五龙台铁选厂,住所地建平县沙海镇五龙台村。法定代表人:熊小平。申请执行人李平、李晓光、王家梁与被执行人建平县五龙台铁选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建劳人仲裁字[2015]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6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6年10月9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恢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付永伍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