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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4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教学楼七层。法定代表人:郑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平,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禄彬,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