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井平与黑龙江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井平,黑龙江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21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井平,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黑龙江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维新街15-14号。法定代表人:窦兴敏,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井平与黑龙江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5)兴林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因���执行人黑龙江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故原告王井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用位于兴隆林业局商业一条街鼎鑫家园1号楼4单元301室,面积92.71平方米一户房产。顶抵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230,000.00元,现已将欠款全部执行到位,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5)兴林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执行。执行员 :王国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