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钟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钟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洲,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米易县大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陈某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钟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程明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