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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钟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钟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洲,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米易县大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陈某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钟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程明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