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执1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习俊林、邹长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俊林,邹长根,周六祥,周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4执1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习俊林,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邹长根,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周六祥,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飞龙,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习俊林与被执行人邹长根、周六祥、周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长根已将名下车辆赣D×××××大众轿车变卖,变卖价格为90000元。之后,通过银行、房地产、交警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邹长根、周飞龙名下有房产但均已抵押并被查封,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另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20118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90000元,未执行标的19218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林审判员 谢芳林审判员 陈桂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旷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