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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都昌县徐埠镇象山村委会仲东村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昌县徐埠镇象山村委会仲东村,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640号原告都昌县徐埠镇象山村委会仲东村,地址:都昌县徐埠镇象山村委会仲东村。村民小组长:陈国庆。委托代理人:曹达宏,江西省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都昌县徐埠镇象山村委会仲东村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昌县徐埠镇象山村委会仲东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都昌县徐埠镇象山村委会仲东村负担。审判员  石超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孟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