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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9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孙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孙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9503号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周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梦娉,系公司员工。被告孙玲,女,1996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孙玲(以下简称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梦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培训费4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延迟支付所产生的罚息(按协议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和罚息计算方法暂计至起诉日为254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培训服务协议、学员报到须知、签到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甲方自愿接受乙方的培训服务,参加淘宝美工项目的培训;时长天(可根据每个人学习能力不同做适当调整),自2016年7月27日开始;学习形式为小班授课;甲方应支付总培训费用为4900元,该费用根据个人征信情况不同分别做以下处理:1)通过第三方金融公司审核:培训费用由第三方金融公司为甲方垫付,甲方应在培训结束后分6个月返还第三方金融公司,每月自行返还816.67元…2)未通过第三方金融公司审核:甲方应在培训结束后分4个月返还给乙方,每月20日前自行返还,每月返还金额为:(总培训费用-福利金额)/4;甲方在培训期间因自身原因单方终止协议或无故不来参加培训且经通知后仍不参加培训连续累计达3次以上,视为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自本协议签订日至解除协议日甲方需按每天300元支付培训费用;甲方还款期间内如有逾期,每逾期一天应按每天千分之五罚息支付乙方。《培训服务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7月27日开始接受原告的培训,共接受了16天的培训,自2016年8月16日起被告未参加培训,经原告通知后仍不参加培训。本院认为,案涉《培训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自2016年8月16日起无故不参加培训,经原告通知后仍不参加培训,应视为其依据该协议第15条的约定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其应按该协议第15条的约定按照300元/天支付培训费用。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按合同上述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培训费用4800元,应予支持。原告诉请按每天千分之五计付利息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为3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培训费4800元,并支付利息300元,合计51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孙玲负担35元。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包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