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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国荣与曹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荣,曹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4009号原告:李国荣,男,1992年5月6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曹爱萍,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文化程度不详,住武威市,现住武威市。(缺席)原告李国荣与被告曹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爱萍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国荣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12月9日,被告因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当时就可以刷出来。原告念于朋友关系,就答应了被告的借款请求,从朋友那里拿了2万元,用手机银行转入被告卡号为×××的平安银行信用卡,结果转账进去就发生了降额无法归还借款。2014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为2万元的借条,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一次性还款,并承担违约金3000元。此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曹爱萍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就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曹爱萍于2014年12月9日向李国荣借款2万元。2014年12月12日,曹爱萍向李国荣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国荣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3000.00元,双方约定本纠纷由凉州区法院管辖,借款人曹爱萍身份证号×××住址惠民小区电话153XX****XX借款时间:2014年12月12日”。借条出具之后至今曹爱萍未向李国荣清偿借款,李国荣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曹爱萍出具借条向李国荣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国荣按约向曹爱萍提供借款,曹爱萍负有清偿李国荣借款本金的义务;双方就逾期还款由借款人承担违约金3000元是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李国荣诉请曹爱萍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3000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爱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国荣借款2万元及承担违约金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曹爱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