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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西峡县中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连云港宏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峡县中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连云港宏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财保13号申请人:西峡县中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区工业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符中亚,总经理。被申请人:连云港宏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四新村)。法定代表人:杜建国,总经理。申请人西峡县中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西峡县中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西峡县房权证城关镇第1098**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峡县中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实现,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提供担保的西峡县房权证城关镇第1098**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饶江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