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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范景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赣03执恢6号范景堂、王丝依: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2017)赣0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军与被执行人范景堂、王丝依、文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萍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范景堂、王丝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志军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利息损失(从2014年11月17日起,按4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文建明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范景堂、王丝依、文建明承担51435元。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23日付款57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黄志军,2017年4月5日付款579300元,故被执行人范景堂、王丝依、文建明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