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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吉国与赖选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吉国,赖选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360号原告:黄吉国,男,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赖选丽,女,1982年2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关于原告黄吉国诉被告赖选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告知其自接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多次电话通知其交纳,但原告仍未交纳,也未依法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下页)审 判 员  黄金龙人民陪审员  李兴祥人民陪审员  田维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