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5民初223号原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母亲)。被告:王某2。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每月600元(自2015年11月起给付);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是原告的父亲,2015年11月13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写明婚生女孩王某1随原告之母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6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可是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后,从来没有给付过原告抚养费,故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1(2013年3月3日出生)随其母刘某生活,由刘某自行抚养,被告王某2不支付抚养费;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1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