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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8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8502张秀英与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8502号原告:张秀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柏林,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云,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智,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秀英与被告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