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扈鲁明与韩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鲁明,韩永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581号原告:扈鲁明,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韩永兵,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扈鲁明与被告韩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扈鲁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鲁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扈鲁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增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胜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