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建湖大米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历、谈学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大米发展有限公司,张历,谈学泙,双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建国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2235号原告建湖大米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高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吕发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辉,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历,男,1983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被告谈学泙,女,1984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双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安乐村。法定代表人谈自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建国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大米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历、谈学泙、双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建国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大米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大米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29元,减半收取30264.5元,由原告建湖大米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祁建领审判员 夏 云审判员 王中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