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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军、乔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军,乔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647号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0759271U(1-1)。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本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康军,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乔伟,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系被告康军妻子。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军、乔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