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唐世彬与陈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明,唐世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明,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世彬,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娟,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桂明因与被上诉人唐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桂明、被上诉人唐世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桂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收缴唐世彬的高利贷非法所得。事实与理由:唐世彬系放高利贷,月利率为6%。其自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5月,已归还了唐世彬借款本金及利息6万元。唐世彬在催讨欠款过程中打伤了上诉人,唐世彬应进行赔偿。唐世彬辩称,陈桂明称月利率为6%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5月,已归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6万元均不是事实。陈桂明应提供证据证明被答辩人打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世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陈桂明偿还其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月利率6%计算自2015年1月30日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的利息;2、判决由陈桂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30日,陈桂明向唐世彬借款40000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否则以车抵押,并向唐世彬出具借条一张,陈桂明及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陈桂明于2015年2月15日还款10000元,尚欠3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唐世彬、陈桂明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桂明向唐世彬借款40000元,后归还10000元,经与唐世彬核实,该还款系归还的部分本金,故可确认陈桂明尚欠唐世彬本金30000元。虽陈桂明向唐世彬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唐世彬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自借款到期日即2015年1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予以支持。陈桂明主张唐世彬收取超过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但未提供证据支持,陈桂明的主张,不予支持。陈桂明抗辩已经偿还借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陈桂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陈桂明主张唐世彬在催收欠款过程中造成其人身遭受损害,属于因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陈桂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陈桂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唐世彬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元,由陈桂明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陈桂明与唐世彬系邻居。2016年7月23日,唐世彬到陈桂明家中催讨借款时,与陈桂明发生了争执和推搡。陈桂明认为其被唐世彬打伤并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三眼桥派出所报警。经本院调取岳阳楼分局三眼桥派出所对陈桂明和唐世彬的询问笔录,陈桂明虽陈述按月利率6%支付利息,但唐世彬并未认可按月利率6%收取利息的事实。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陈桂明对2014年10月30日向唐世彬借款40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陈桂明是否按月利率6%偿还了唐世彬借款。陈桂明主张自借款后至2016年5月其以给付现金的方式按月利率6%偿还了唐世彬借款,其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但陈桂明除了本人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且唐世彬亦不认可该事实,故陈桂明主张自借款后至2016年5月其以给付现金的方式按月利率6%偿还了唐世彬借款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另外,陈桂明要求唐世彬赔偿打伤其的医药费,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陈桂明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陈桂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7元,由陈桂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立春审 判 员 付 妮代理审判员 庞广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山钧 来源:百度搜索“”